上海危废处理企业危险品处理工厂,上海危险化学品处理工厂,上海危废企业,上海危废一站式服务工厂 危险废物(下称“危废”)处置的手续不同地区,手续不一样,但总体流程是差不多的,细致的流程有所出入。 大体上的流程可以分为,与环保公司签订危废服务,携带资料到**审批(一般审批的资料有:危废转移备案表、危废转移计划表、危废处置服务合同、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信息、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危废处理经营许可证、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及道路安全许可证),审批通过后,环保会出具审批单,再联系签订合同的危废公司,让危废公司把危废拉走处置,再有危废公司处置转移联单。这个就是大体的危废处置流程,具体的细节建议到当地**咨询。 一、审批依据 1.《*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65号)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 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 2.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较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较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